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
【檢舉獎金】 為強化民眾參與廉政治理、激勵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之意願,本府於114年6月11日修正「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審核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此次修正重點係提升獎金額度,並強化檢舉資源配置之公平與合理性,期藉由全民力量共同打造清廉市政環境。 本府為鼓勵民眾檢舉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每案給與5萬元;另檢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給與獎金每案10萬元。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二分之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標準如下: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 新臺幣一百五十五萬元以上至一百七十五萬元未滿 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以上至一百五十萬元未滿 新臺幣一百零五萬元以上至一百二十五萬元未滿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萬元 新臺幣五十五萬元以上至七十五萬元未滿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未滿 誠信是城市治理的基石,唯有全民共同參與,才能建立廉潔高效的施政環境。本府對於檢舉人資料與舉報內容將全程嚴密保密,並依法保障檢舉人安全與隱私,無須擔心身分外洩。檢舉不但能有效遏止貪瀆、維護公共利益,更能透過獎金制度,獲得應有肯定。 請各位市民朋友發揮社會正義精神,勇於揭發不法,成為清廉臺北的重要守門人。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備註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案件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其犯罪所得利益低於新臺幣五萬元者,其獎金依所列給獎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酌予發給。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案件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其犯罪所得利益低於新臺幣五萬元者,其獎金依所列給獎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酌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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