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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案件」之案件範圍如何認定?

1.除外案件範圍如下:

(1)所得稅法第11條所稱執行業務者。

(2)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章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3)代徵費用(如:代徵下水道費、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代徵娛樂稅等)。

2.各機關如對其中「所得稅法」第11條所稱執行業務者,以及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章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等2種案件有認定疑義可洽請權責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協處。

3.財政局前業將「除外案件」之案件範圍於TAIPEION入口網/行政作業/請購核銷(機關)/常見問答/公告區公告(公告日期112年2月22日),請各機關詳閱並於電子核銷系統確實點選除外案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