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用市有土地申請承租者,需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即占建房屋,而不妨礙都市計畫,並繳納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者,始能申請承租。(二)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向財政局申辦,申請書格式及應備證明文件可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下載查詢。(三)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