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揭作業程序第3點所訂下列範圍案件之招商作業,自即日起,請依該作業程序洽請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招商作業: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且預估民間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但不包括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之BOO案件。 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且預估民間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 三、經執行機關洽請發包中心同意協辦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