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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後,設臺北市為省轄市。本局為臺北市政府內部單位之一,其組織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五條之規定置局長1人,設財務、財產、稅務及市場等4課。

民國55年12月30日,臺北市奉令改制為院轄市,並頒布臺北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民國56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正式改制,本局為府屬一級機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設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其組織編置局長、副局長、設4科2室。

民國80年3月為應業務需要,修正組織規程,增設第五科及秘書室。

 

民國81年9月16日,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各機關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增設政風室,民國83年5月16日以臨時任務編組設置資訊小組,為現行之5科4室1組,編制員額共149人。

民國83年12月,直轄市自治法施行,局長改置為政務官,仍為5科4室1組,編制員額計149人。

民國92年4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臺北市政府組織以自治條例訂之,法源變更,配合修訂本局組織規程第一條條文仍維持5科4室,編制員額149人。

民國95年3月本局組織再造,整併臺北市集中支付處,將原5科、4室修正為7科、5室,並修正內部單位名稱,原第一至五科修正為「財務管理科」、「菸酒暨稅務管理科」、「金融管理科」、「公產管理科」、「非公用財產管理科」、並增設「非公用財產開發科」、「支付科」、「資訊室」,同時依業務性質調整各科職掌,編制員額19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