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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市有財產管理效率及公共服務品質「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議會三讀通過

  • 發布機關:金融管理科
  • 聯絡人:許珍妮 專員
  • 聯絡資訊:27208889分機2310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今日(113年6月12日)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財政局表示,該自治條例自95年修正以來,已將近18年未曾修正,本次修正除針對不合時宜且與實務執行情形有落差條文通盤檢討外,更將相關權利金計收方式、甄選受託人程序明確化,能增進市有財產營運效益。


   財政局胡曉嵐局長表示,隨著經濟發展、社會變遷,委託經營管理案件型態改變,數量也不斷增長,由95年136件成長至113年3月底178件,相關法規內容應視實務執行狀況予以檢討。胡局長進一步表示,本府各機關辦理市有財產委託經營,應優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考量部分案件屬公益案件,財務較不具自償性,因此透過「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訂有補助規定,能引入民間經營管理資源,提供多樣性的公共服務,以滿足市民需求,如身障長照場域、托嬰中心、托育家園、醫院、批發市場及藝文館所等,這些委託經營管理案件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


   財政局說明,「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後,市有房地委託機關除現行該房地之管理機關外,增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委託機關,讓委託經營形式更加多元。


   財政局進一步說明,過去權利金、回饋金計收方式複雜,本次修正後,刪除回饋金,並將權利金計收方式修正為固定權利金(包底)及變動權利金(抽成),且訂明甄選程序,讓委託機關能在風險分攤、利潤共享下,加強市有財產管理、提升營運效益,也期望未來透過公私協力,提供市民更優質的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