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市有非公用土地之管理,鼓勵民間主動熱心參與,期能結合民間企業、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的共同參與及資源挹注,發揮民間多元創意與效能,改善都市景觀環境美化並減少治安死角,提升整體生活品質。
二、申請資格:
有意願認養之法人、團體、政府機關(構)、學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均可提出申請。
三、自114年7月2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提供申請之認養標的:
編號 | 土地標示 |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 宗地面積(㎡) | 權利範圍 | 提供認養面積(㎡)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 | 圖冊(照片、位置圖、地籍圖) |
1 | 大同區延平段一小段273地號土地 (延平北路2段203號旁) | 特定專用區 | 221 | 1/2 | 110.5 | 分機1183 林先生 | 273圖冊 |
2 | 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1240、1240-1地號土地(興中路28巷附近) | 第三種商業區 | 272 | 全部 | 196.41 | 分機1150 陳小姐 | 已認養 |
四、認養方式:
(一)現況認養:認養人就認養標的現況,負責基本之維護管理事項,並依植栽生長習性定期維護修剪,維護植栽正常生長及地面之整潔。
(二)改造認養:認養人如有意於認養標的內增(改)設植栽或造景設施,或對環境進行改善設計者,應以種植喬木以外之植物方式且不設置固定性設施為原則。認養人須自行檢附詳細設計圖說資料,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可按圖施作,施作後並檢附竣工圖及照片送本局備查。
(三)備註:
- 認養所需施工或維護費,均由認養人負擔。
- 經本局同意後,認養人得於認養處所設置標示認養人名稱之告示牌或立牌,以提升認養人公益形象。
五、參考附件:
附件3:考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