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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稅處寄發輔導通知書 貼心提醒自住房屋要辦竣戶籍登記

  • 發布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聯絡人:袁弋軒
  • 聯絡資訊:(02)23949211轉281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今(113)年7月1日實施,攸關大多數民眾權益的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稅率1%(單一自住)或1.2%(全國3戶),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為確保納稅人權益,已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自住房屋,惟尚未設立戶籍登記者,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納稅人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


北市稅處說明,房屋要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除須符合自住3要件: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3年7月起,還增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由1.2%調降為1%。


該處進一步說明,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用房屋,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無須申報即可續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於113年6月30日以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該處將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首波針對納稅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間之自住房屋,已於113年8月28日寄發,第二波就全國自住3戶以內未設籍者,於9月27日再行寄發,貼心通知納稅人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續按自住用稅率免再申報。


該處特別提醒,倘房屋於114年3月24日前仍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將自114年期起改按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參考財政部公告之稅率基準,其他住家用稅率為3.2%至4.8%),稅額將增加1.67倍以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或繳稅問題,歡迎透過該處網站「稅務視訊服務雲平台」,以視訊方式諮詢稅務問題,亦可就近向該處及房屋所屬分處洽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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