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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可以自行提出規劃參與公共建設嗎?

民間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所需之土地、設施,得由申請人自行備具,或由主辦機關提供。

主辦機關為辦理前項案件,應依政策需求或參考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辦理政策公告,徵求民間備具可行性評估報告提出申請。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評估不符合政策需求者,應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