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經評估無公務或其他使用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申請使用方式辦理:
1、經公開標租無法標脫。
2、經評估不具公開招標條件。
3、與私有土地或建物毗鄰,併同使用具經濟效益。
(二)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申請人應為本國法人、合法立案之團體或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使用期限最長5年,並得延長1次。
(三)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向財政局申辦,申請書格式及應備文件可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下載查詢。
(四)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