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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市有房地如已無公務使用需要應如何處理?

一、公用不動產因用途廢止或基於事實需要,已不需使用者,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2至35條規定,申報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依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接管注意事項規定,得由財政局徵詢各機關使用需求,優先提供公務使用,或報經本府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核定接管機關。
二、另倘無其他公務使用需求,則管理機關應清理完善後報府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財政局接管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