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違反上開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57條)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2-27208889/1999轉6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