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方法如下:1.未開闢使用前,應暫時標租作臨時平面停車埸或協調停管處評估劃設停車格,以紓解停車需求。2.依「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辦法」提供使用,增裕庫收。3.倘無法出租(提供使用)則應定期巡查避免被占用或辦理綠美化以美化市容。4.經檢討原定用途需予廢止者,則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研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其他用途使用。
可行方法如下:
1.未開闢使用前,應暫時標租作臨時平面停車埸或協調停管處評估劃設停車格,以紓解停車需求。
2.依「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辦法」提供使用,增裕庫收。
3.倘無法出租(提供使用)則應定期巡查避免被占用或辦理綠美化以美化市容。
4.經檢討原定用途需予廢止者,則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研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其他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