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有土地承租人將地上建物出售,應先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財政局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承租人將地上建物出售或贈與他人,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會同承受人向出租機關申請過戶承租。
(二)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向財政局申辦,或透過視訊租賃服務雲(網址: https://service.dof.gov.taipei)向財政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及應備文件可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下載查詢。
(三)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