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暨金融管理
依菸酒管理法第2條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該法之地方主管機關,另依本府104年9月23日府財菸字第10430380701號公告,菸酒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自104年11月1日起委任本局執行,並以本局名義行之。 為健全菸酒管理,使本市轄內菸酒產製、銷售符合菸酒管理法規定,保障民眾健康,本局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本市轄區菸酒製造、進口及販賣業者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事項,並積極辦理私劣菸酒稽查取締、網路賣酒等違法案件之裁罰、查緝扣留物點收及保管處置等業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國內菸酒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