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電子支付政策,本府前業以107年4月19日府授財產字第1076016283號函暨107年6月6日府授財產字第1076019880號函知並重申,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房地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或「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辦理提供使用或委託經營之新訂約或續約案件,如有提供服務或販賣商品等涉及支付(收費)行為(含設置自動販賣機),均須提供非現金(電子化)支付工具。
二、為落實本府電子支付政策,本府各機關學校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ROT或OT之案件,營運場域提供服務、販售商品等涉及支付(收費)行為者,亦應將提供非現金(電子化)支付工具或設備列為新約或續約之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