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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14-檢送修正後「臺北市政府委外標案計價標準」(107.11修正) 1份,請查照。

旨揭計價標準前經本府107年1月15日府授財金字第10634032600號函送各機關學校,因配合經本府社會局修正「社會服務類委託經費編列標準」、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修正「委託研究案勞務採購計價標準」、法務局修正「法律服務勞務採購計價標準」以及本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修正「清潔維護勞務採購計價標準」,爰修正旨揭計價標準,各機關學校委外辦理相關案件時,應依修正後計價標準辦理預算編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