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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24-為落實本府電子支付政策並保護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權益,本府各機關學校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ROT或OT案件於招標或續約時,涉及設置自動販賣設備者均須約定提供電子支付之付費方式及電子發票,請查照。

一、本府前業以107年10月19日府授財產字第1076028466號函知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房地提供自動販賣設備場地使用者,須於提供使用或委託經營之申請書/招標(競標、甄選)文件、契約書中納入「廠商應提供顧客悠遊卡或其他電子支付之付費方式,及開立電子發票或讀取發票載具條碼之功能,相關設備建置、網路連線、費用清分等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與支付廠商洽談,並負擔一切費用。」之條款,作為廠商之履約義務。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ROT或OT案件於招標或續約時,涉及提供自動販賣設備者,請依上開本府107年10月19日函意旨,於招標文件或契約納入上述條款作為廠商之履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