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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1-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市有財產委託民間經營案件(OT) ,仍請先行評估是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 請查照。

一、依財政部108年8月23日台財促字第10825522690號函暨本府95年12月21日府財金字第09532720800號函辦理。
二、財政部上開來函說明,機關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宜依個案特性擇定適用之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釋停止適用。
三、惟考量促參法具完整法系,且定有法規鬆綁、租稅優惠及相關獎勵措施等投資誘因,故本府各機關辦理之市有財產委託民間經營案件(OT),仍請依本府95年12月21日府財金字第09532720800號函示,先行填具「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評估是否適用促參法後,再簽報適用辦理之法源依據。
四、另「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含檢核表)」業經財政部修正,請逕至該部官方網站下載最新版本使用。
五、另本府各機關如有非依促參法辦理具民間投資效益之廣義民間投資公共建設計畫(諸如設定地上權、都市更新暨捷運土地開案件等),請提報財政部促參資訊系統納入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