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
- 承租人或承租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於承租市有土地上之房屋設有戶籍。
- 承租市有土地上之房屋未出租他人或營業,並作住家使用。
-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承租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但設籍臺北市部分者得免附)。
- 設籍自住切結書。
- 租金優惠 承租市有土地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依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計收租金。
-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全程式)。
-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