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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條件
    市有不動產占用人因經濟拮据,無法一次繳清積欠之無權占用市有土地使用補償金者。
  2.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申請人及共同發票人身分證影本。
    • 提供本票擔保及授權書。
    • 情形特殊之相關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扶助對象)。
  3. 分期期數
    • 視積欠金額多寡,依下列原則辦理:
      • 積欠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六期(每個月一期)繳納。
      • 積欠金額在五萬零一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十二期(每個月一期)繳納。
      • 積欠金額在十萬零一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十八期(每個月一期)繳納 。
      • 積欠金額在十五萬零一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二十四期(每個月一期) 繳納。
      • 積欠金額在二十萬零一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三十六期(每個月一期) 繳納。
      • 積欠金額在三十萬零一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四十八期(每個月一期) 繳納。
      • 積欠金額在六十萬零一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六十期(每個月一期)繳納。
      • 積欠金額在一百萬零一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七十二期(每個月一 期)繳納。
      • 積欠金額在一百五十萬零一元以上者,准予分八十四期(每個月一期)繳納。
    • 占用人如因情形特殊須申請超過上開原則之分期期數,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酌後同意辦理,惟應加計按年利率2.5%之利息;但如占用人本人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扶助對象等身分之一者,可免加計利息。
  4.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立即申請
  5.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