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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申請標的
    尚未依計畫開發使用或處分之空置土地,經評估無規劃短期利用作臨時停車場或其他臨時使用之需求,或徵收取得之土地無徵收法令規定原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之情形。
  2.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認養人身分證明文件。
    • 認養範圍著色圖。
    • 植栽種類、植栽配置圖(未自行綠化者,免附)。
    • 針對防治入侵紅火蟻採購土壤、草皮與植栽之貨源自主檢查表(未自行綠化者,免附)。
    • 認養契約書一式2份。
  3. 認養方式
    • 原則由認養人自費施以綠美化後無償認養,並應以種植喬木以外之植物方式辦理。
    • 認養人得為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認養人對於土地綠化植栽,應依 其生長習性定期維護修剪,維護植栽正常生長及地面之整潔。
  4. 認養期間
    認養契約期間不得逾二年。契約期滿後,認養人如擬繼續認養,應於契約屆滿前二個月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另訂認養契約。
  5.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非程式)。
    立即申請
  6.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