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捐贈原則
- 擬捐贈之不動產,產權必須無糾紛且不因此增加管理機關負擔。
- 捐贈之不動產之目的,非屬下列情形之一:
- 辦理容積移轉。
- 因都市計畫變更而捐贈土地。
- 捐贈土地者,地上有私有建物或農作改良物時,應一併捐贈或於捐贈前完成清除;捐贈建物者,其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應一併捐贈。
-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資料影本。
- 無訴訟、出租或供其他收益之切結書。
- 最近1期已繳納地價稅、房屋稅單影本。
- 不予受贈情形
- 遭占用。
- 已設定他項權利或經限制登記。
- 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相關稅務無法釐清或達成協議。
- 無道路可通行到達或無法確定界址範圍。
- 共有不動產無法完成分割或訂定分管契約。
- 由私人管理或柵欄管制,無法供公眾使用。
- 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基地,或已列入建築使用範圍。
- 不動產有出租、出借予他人使用。
- 土地現況有土石裸露、移位、土石滑落及有崩塌之虞。
- 房屋已逾耐用年限不堪使用或有崩塌之虞。
- 臺北市以外之不動產。
- 有其他無法提供公眾使用之情形或其他需增置、擴充設施、設備等而增加管理機關負擔。
- 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受贈者。
-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