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 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被占建房屋,而不妨礙都市計畫,經檢附戶籍謄本、水電或房屋稅繳納收據,並繳納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者。
-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即占建房屋之證明文件。(惟如占建房屋係於民國59年3月27日前即占建,請提供該日期前之證明文件。)
- 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房屋稅繳納證明影本。
-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承租人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
- 承租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但設籍臺北市部分者得免附)及切結書。
- 租賃契約書一式2份。
- 租金計算
- 依租用土地面積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
- 具「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所訂加成或優惠條件者另依規定辦理。
-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