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
與本局已訂有租賃契約,有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0條第2款將地上建物出售或贈與他人、或同條第4款承租土地之地上建物經法院執行拍賣而移轉他人之情事。
- 限期應提出申請
- 將地上建物出售或贈與他人,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會同承受人提出申請。
- 經法院執行拍賣取得承租市有土地之地上建物, 其承受人應於法院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
-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原租約書正本1份及新租約書一式2份。
- 最近已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繳款單影本1份。
-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最近1期之房屋稅繳款單收據影本。
- 未辦畢移轉登記者,下列證件應擇一檢附:
- 房屋買賣之公定買賣契約書、契稅收據影本各1份(如經公證者應檢附公證書及買賣契約書影本各1份)。
- 房屋贈與之公定贈與契約書、契稅收據影本各1份(如經公證者應檢附公證書及贈與契約書影本各1份)。
- 房屋拍賣取得檢附法院核發房屋產權移轉證明書。
- 已辦畢移轉登記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物稅籍證明書。
- 承租人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
- 承租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但設籍臺北市部分者得免附)及切結書。
- 逾期申辦違約金
逾期未申辦,每逾一個月應支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至多不超過六個月。
-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立即申請 -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