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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使用補償金說明
    占用市有房地於騰空返還前,應繳納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其計收方式如下:
    • 土地:
      • 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 占用之地上建物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八計收。部分作營業使用者,得以營業用樓地板面積占房屋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 占用農業區、保護區市有土地非供庭院使用,而種植農林作物或養殖者,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收。
    • 建物:按房屋評定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2. 申請條件
    • 占用人本人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
    • 占用人本人在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占建市有不動產,且設有戶籍並自住。
  3.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等相關證明文件。
    • 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即占建房屋之證明文件。
    • 設有戶籍並自住之證明文件。
  4. 使用補償金優惠
    占用市有土地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第2點、第4點規定計算之金額60%計收;超過100平方公尺部分全額計收。
  5.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全程式)。
    立即申請
  6.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