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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條件
    與本局已訂有租賃契約,租賃期間均按期繳納租金,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局申請換約續租;但租用期間累計滿10年者,應經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續約。
  2.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原租約書正本1份及新租約書一式2份。
    •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最近1期之房屋稅繳款單收據影本。
    • 最近已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繳款單影本1份。
    • 承租人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
    • 承租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但設籍臺北市部分者得免附)及切結書。
  3. 租金計算
    • 依租用土地面積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
    • 具「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所訂加成或優惠條件者另依規定辦理。
  4.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立即申請
  5.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