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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條件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因繼承取得承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或實際處分權。
  2. 限期應提出申請
    承租市有土地上之地上建物因繼承而移轉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原因,經出租機關同意展延者外,應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原租約書正本1份及新租約書一式2份。
    • 最近已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繳款單影本1份。
    • 未辦畢繼承登記者,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 繼承系統表(表內繼承人應載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者,應由申請人即繼承人負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
      • 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戶謄本及各合法繼承人戶籍謄本。
      • 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承租權時,應檢附繼承承租權拋棄書,並附拋棄人之印鑑證明,拋棄書經公(認證)者免附印鑑證明。
    • 已辦畢移轉登記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物稅籍證明。
    •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最近1期之房屋稅繳款單收據影本。
    • 承租人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
    • 承租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但設籍臺北市部分者得免附)及切結書。
  4. 逾期申辦違約金
    逾期未申辦,每逾一個月應支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至多不超過六個月。
  5.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立即申請
  6.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