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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申請標的 (可提供使用土地清冊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經評估無公務或其他使用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申請使用方式辦理:
    • 經公開標租無法標脫。
    • 經評估不具公開招標條件。
    • 與私有土地或建物毗鄰,併同使用具經濟效益。
  2.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使用企劃書。
    • 自然人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資料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團體應檢附團體設立許可證明資料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使用費計算
    土地使用費按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房屋使用費按當期房屋評定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4. 使用期限
    最長以五年為限。申請人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約申請,經評估無公務或其他使用計畫者,得辦理續約,並以一次為限;惟於使用關係存續期間,有其他申請人申請使用者,於使用契約終止或屆滿後,應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5. 申請方式
  6.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