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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租、免租、延租-市有不動產租金減免措施是什麼?

一、市有不動產依作營業使用及作住宅使用,租金減免措施分述如下:
(一) 使用市有不動產作營業使用之承租人:
1.減收租金:
  (1)111年5-7月之租金,按原應繳金額減收50%。
  (2)111年8-10月之租金,按原應繳金額減收30%。
2.免收租金 (適用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7月31日):
   承租人經管理機關審核確認停止營業,按停業日數及範圍,免收該段期間之租金。
3.延後繳納租金(適用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7月31日):
   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 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之承租人;或因受疫情影響,自111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之承租人,得申請延後繳納實施期間之租金,最長得延後繳納6個月,惟不得超過契約期間。

(二) 使用市有不動產作住宅使用之承租人:
1.減收租金:
   111年5-7月之租金,按原應繳金額減收20%,111年8-10月之租金,按原應繳金額減收12%。
2.延後繳納租金:
   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之承租人,得申請延後繳納111年5-7月之租金,最長得延後繳納6個月,惟不得超過契約期間。另契約約定得轉租者不適用。

二、詳細措施內容請至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官方網站首頁/主題專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措施主題專區查詢。

財政局 趙股長 1999分機6308  王小姐1999分機1175(營業使用)   黃股長 1999分機6569(住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