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租、免租-我向臺北市政府承租店面/櫃位或市有房地,如何獲得減租?
一、與市府簽約使用市有不動產作營業使用之承租人: (一)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惟契約約定得轉租或市有土地之承租人其地上房屋出租作營業使用,由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提出申請。 (二)倘有轉租或私有房屋出租情形者,並切結將市府減收租金回饋予實際使用人。 二、與市府簽約BOT案/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的業者: (一)申請減租、免租,應檢附回饋計畫並切結將市府減收租金及權利金回饋予實際使用人。 (二)實際使用人確有受疫情影響之情事而未獲減租者,於本府公告BOT民間機構、地上權人獲核准減收金額之日起2個月內檢附租賃(或委託營運)契約向管理機關提出陳情,由管理機關協調BOT民間機構、地上權人至少按該實際使用人使用樓地板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給予減租。 財政局 趙股長 1999分機6308(營業使用) 王小姐1999分機1175(營業使用) 財政局 曾小姐 1999分機7855(促參、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