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
- 申購人須為經本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 符合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7、69條第1項第8款及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正本。
- 合併範圍內私地所有權人拋棄承購者,檢附拋棄書及拋棄人印鑑證明,拋棄書經公(認)證者免附印鑑證明。
- 申購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資料影本。
- 自行處理地上物切結書。
- 同意按市價承購切結書。
- 以信託財產申購市地者,應附信託切結書。
- 出售價格 市有土地出售之價格由本局委請民間專業不動產估價師鑑估合理之市價後,提請本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報府核定。
-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