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不動產,以不出售為原則;惟本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如有地形畸零不整、持分面積狹小、位處外縣市等原因無法自行開發利用,或是在民國59年3月27日以前已被占建之土地,或地上建物係因特殊歷史背景而有使用市地情形(如遷建基地、整建住宅基地、陽明山管理局早期出租供他人建築之土地),倘本府無公務使用需求且經審查符合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7條、第69條或其他公產法令之規定,得經提請本府市政會議通過,並報請本市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出售事宜。
另有關本局出售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計價,除遷建基地外,均委請民間專業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合理市價,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82條規定提請本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報府核定。
又本局為避免有心人士申購市有土地作養地炒房之用,於109年11月4日公告「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出售附買回條件之處理機制」(於112年7月7日公告修正),對適用範圍內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要求申購人於出售價款繳竣之日起4年內應取得建造執照,倘申購人無法取得者,本局得以原價買回不加計利息;本局出售是類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時,申購人須與本局簽訂協議書並辦理公證,另應會同本局承辦人員至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事宜(公告內容詳如本頁附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