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 申請條件
    • 民國59年3月27日以前,占建房屋坐落之土地;或民國90年5月1日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修正以前,已承租之土地。
    • 符合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7、69條第1項第2、3款等相關規定。
  2.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申購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資料影本。
    • 民國59年3月27日以前租(占)建房屋之證明文件。
    • 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 以信託財產申購市地者,應附信託切結書。
  3. 出售價格
    市有土地出售之價格由本局委請民間專業不動產估價師鑑估合理之市價後,提請本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報府核定。
  4. 申請方式
    • 郵寄申辦。
    • 臨櫃親自申辦。
    • 委託申辦。
    • 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立即申請
  5. 聯繫窗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150、1155、1181至1186、6281、6313